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3)京74民終167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張某,男,住北京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夢華,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曹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巧玲,北京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曉琪,北京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2023)京0101民初2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依法適用獨任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夢華,被上訴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曉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張某的一審訴訟請求,或者將本案發(fā)回重新審理;2.判令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
一、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提供保證保險合同原件、不能證明電子合同的電子簽名是張某本人所簽署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混淆借款合同和保證保險合同,以借款合同成立推定保證保險合同成立,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1.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單號:TB********15,以下簡稱投保單)、《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BD********48,以下簡稱保險單)、《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條款》《付款金額確認書》等一系列投保合同等都是互聯網在線生成的電子數據合同。電子合同的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在于合同提供方。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提交APP中案涉的全部電子合同原件、APP在線操作錄屏、操作人身份確認及對應數字證書、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及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明其真實性,防止在遞交數字認證公司申請前發(fā)生人為篡改。本案中,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沒有提供電子合同原件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在未審查合同原件(電子合同應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而直接采信缺乏真實性、合法性,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電子證據的舉證形式,是屬于違法采信錯誤依據,在未查明待證事實基礎上作出的錯誤認定。
2.上述一系列電子合同中的電子簽名,一審法院在明知電子簽名的數字認證證書不是張某申請的,也不是頒發(fā)給張某的,不符合《電子簽名法》,不是有效的電子簽名的前提下,僅以借款合同成立為由,就推定保證保險合同是成立的,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違法判決。
二、一審法院虛假的雙錄視頻、投保軌跡、手機號的歸屬來推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掌握了涉案文件的簽署權限,是典型的“疑罪有”的錯誤思維,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法律原則。
1.對于雙錄視頻來說,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視頻原件,從視頻內容和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的借款流程來看,該視頻并非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統(tǒng)上錄制的,也不是提供給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視頻沒有體現保險費的金額,無法證明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合同訂立的真實性。
2.關于操作軌跡,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回溯購買保險的過程,無法證明張某具有購買保險的真實意思表示。一審法院罔顧某普惠不具備金融保險中介資格,不屬于合法的銷售平臺,強行推測已跳出保險鏈接。
(1)某普惠APP不具備簽署金融電子合同的許可,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案中的所有的電子合同都是在某普惠APP上簽署的,然而合同簽訂時,該APP所有者某普惠咨詢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法規(guī)要求取得增值電信業(yè)務(ICP)許可,屬違法經營。
(2)某普惠APP屬于非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某普惠APP并沒有獲得金融保險中介資格,不能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中介服務,也不能向客戶推薦其他金融機構的產品,不屬于合法的非自行平臺。
(3)對于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鏈接跳出的真實性張某在一審期間請法院予以核實,但是一審法院在保險流程都沒有弄清楚的前提下,在不清楚某普惠APP是否具備金融產品銷售資質的前提下,得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違反《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的結論,作出違法判決。
(4)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提供實名認證界面。根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述,其實名認證的來源是某普惠APP的數據。
(5)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張某購買保險的閱讀界面。
3.手機短信記錄,均是由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提交的,一審法院沒有向電信部門核實短信的真實性的前提下,僅僅憑借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制作的短信記錄,手機號碼屬于張某,就推定張某收到了短信,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電子合同,是錯誤的。
三、本案實際控制并完成電子簽名的主體系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關聯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獲得張某的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利用非法的數字證書所簽署案涉電子合同無效。
四、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理賠回單證明上缺失關鍵信息流水號,缺失理賠的流水就無法證明有發(fā)生真實代償理賠,且其提供的《轉賬詳細信息》是自行制作的表格屬于私文書證并非真實的銀行流水,這涉及到該案立案的案由是否真實成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提供偽證以虛假代償發(fā)起虛假訴訟,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核實。
五、一審程序違法。
(一)張某依法提交的調取證書申請,一審法院應該要予以安排。一審中,張某提交了調取證書申請書,一審法院既沒有依法調取證據也未依法回復張某,導致本案的關鍵、核心證據缺失,最終導致案件的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二)本案應該依法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張某向一審法院申請的追加第三人參訴,一審法院不應無視。本案的判決結果,和被保險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利害關系,張某在法定舉證期限內申請追加其為第三人,一審法官也同樣是既不處理、也不回復。因此,本案一審法庭的程序違法,本案應該發(fā)回重審,或者二審依法調取證據并要追加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張某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一、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的證據均為真實、合法、具備關聯性的證據,能夠證明系張某本人使用某普惠APP進行借款和投保,張某對其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系明確知悉的。
(一)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審階段,已將張某在某普惠APP上簽署的電子合同、投保單等單證原件提交至一審法院。該等證據,均是從后臺系統(tǒng)中調取,均為原始電子文本。
(二)北京數字認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字認證公司)出具的《數字認證公司電子簽名驗證報告》證明張某的電子簽名自簽署之日起至今未發(fā)生任何改動,不存在張某所述的復制行為。張某簽署的借款合同、投保單等電子合同,均是采用事件型數字證書服務和數字簽名技術服務,將張某劃寫的名字圖樣與電子合同進行綁定,從而達到場景固化的目的。
(三)雙錄視頻、投保軌跡截圖、短信記錄均可明確張某對于借款和投保系明知,是張某本人簽署的投保單、借款合同等電子文本。某普惠APP注冊時,用戶需填寫姓名、身份證號、本人實名銀行卡號、手機號并輸入手機驗證碼,進行人臉識別,某普惠APP獲取上述信息并委托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進行身份認證,將張某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與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存儲信息進行比對,確認為張某本人在使用某普惠APP進行操作后,才可進行后續(xù)操作。上述認證過程能夠確保系張某本人正在操作某普惠APP進行借款。在完成借款初審后,需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用于增信,點擊“繼續(xù)申請”選擇保險公司后將跳轉至保險公司頁面,再次進行人臉識別確認為被答辯人本人后,才可進行投保操作。全部操作完成后,某普惠APP要求張某錄制雙錄視頻,智能工作人員向張某介紹每月還款構成包括本息、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張某回答“清楚”,借款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完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張某放款30萬元。在張某借款及還款的全過程,某普惠及某產險均向張某的手機號碼134*****45發(fā)送短信,告知張某登錄某普惠的驗證碼、投保信息、承保信息、提醒還款等信息,如張某的手機號碼不能接收短信,則無法在某普惠app登錄界面輸入驗證碼進行登錄。張某在上訴狀及一審中自認其于“2021年3月23日登錄了某普惠app,并在16:42:44對合同進行截圖”,證明張某收到了某普惠app于2021年3月23日16:35:48向其發(fā)送的登錄驗證碼1370798。張某的手機號碼一直處于正常使用狀態(tài)才可以接收短信,因此張某在2011年1月11日同樣收到了某普惠APP發(fā)來的登錄驗證碼770653,亦收到了第二日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張某發(fā)送的承保及首月保費768元的短信。因此,張某對于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系明確知悉且接受的。因此,綜上所述,投保單系張某本人簽署,其對于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支付保險費系明知。
二、投保單、借款合同等電子文本的簽訂主體為張某是經過人臉識別、銀行卡綁定等多重認證,同時結合電子簽名后得出的。
三、某普惠app的運營主體為某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持有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經營許可證,合法經營融資擔保服務業(yè)務。張某早已在(2021)京0118民初4169號民事判決書中自認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該案判決書的認定事實部分明確載明“2021年1月11日,張某與某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北京融資擔保分公司簽訂《融資服務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張某出局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保險單。”但在本案中,張某否認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陳述其本人從未簽署過投保單。兩種表述完全相反。一審庭審時,法官向張某詢問該問題,張某面對法官的詢問遮遮掩掩,不予正面回應,證明張某對于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系明知。
四、張某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其在本案中陳述的事實與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相反。
五、一審法院審理清晰,程序正當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張某人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一審法官已于庭前將調查取證申請書送達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申請書中所列舉的相關證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對后臺系統(tǒng)中的相關材料進行調取,同時聯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出具《保險理賠確認書》、放款憑證等證據材料。在一審開庭前,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將需調查取證的證據完整提交,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該申請書無批準之必要,予以駁回,理由正當。本案訴爭的權利義務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關,判決的結果不會對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權益造成任何影響,相關事實經審理查明清晰明確,故無需追加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張某立即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22012.57元;2.判令張某立即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險費2661.86元;3.請求法院判決張某立即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保險理賠款122012.57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每日0.04%的標準計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22年11月9日違約金金額為25769.05元;4.請求法院判決張某承擔律師費4萬元;5.全部訴訟費用由張某承擔。
張某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確認張某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自始無效;2.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張某返還已支付的保險費用1561元;3.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張某支付的律師費2萬元;4.請求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反訴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關于張某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證保險及貸款情況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張某于2021年1月11日在其處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為張某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萬元提供增信,后其向張某出具保險單,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個人借款保證保險投保單》(投保單號:TB********715,以下簡稱投保單)、《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險單號:BD********48,以下簡稱保險單)、《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條款》《借款合同》(合同編號:DS******55)、《付款金額確認書》為證。投保單顯示:投保人為張某,被保險人為資金出借主體(依法成立的具有放貸資質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合法的資金出借主體),投保單中以加黑字體載明,“本人知曉本保險通過互聯網方式進行投保,并認可保險公司將提供電子保險單”??蛻艉灻幱小皬埬场弊謽雍灻?。同日,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發(fā)了一份投保人為張某,被保險人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險單,顯示借款本金為300000元,保險金額為132000元,承保比例為40%,保險期間自個人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發(fā)放之日起至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的清償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長不超過3年,如果借款人提前還清借款本息,則保險期間至實際還款日結束,月保險費率0.64%,投保人同意由保險人委托銀行或其他支付機構,從投保人指定的賬戶中扣除每月應繳保險費。該保險單中特別約定部分用黑體字提示: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達到80天及以上,或發(fā)生其他《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情形,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保險人理賠后,依據《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條款》第三十條約定,保險人有權向投保人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險費,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所享有的借款債權。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理賠金額為基數,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0.04%,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條款》第一條約定,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其中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形式,第三十條約定,保險人獲取代位求償權后,有權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險費、賠償款項、違約金及求償產生的相應費用,其中,未付保險費是指投保人自借款發(fā)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未支付的應繳保險費,從保險人理賠當日開始,投保人未向保險人歸還上述全部款項的,則視為投保人違約,具體違約金計算方式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同日,張某(甲方、借款人)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300000元,借款用途為日常消費支出,借款期限自貸款資金發(fā)放之日起36個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2.8%,借款償還方式為借款本息按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償還,甲方接受放款的放款賬戶和還款賬戶均為其名下中國工商銀行賬號62220202000********(以下簡稱張某賬戶),如甲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及時繳足當期應還款項導致乙方無法按時扣收應還資金,即視為借款逾期,發(fā)生逾期的,逾期款項中的借款本金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150%按日計收逾期罰息復利?!督杩詈贤菲渌?guī)定中以黑體字載明,甲方授權《借款合同》乙方在業(yè)務范圍內使用甲方的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交借款申請信息、身份信息、聯系信息、金融信息等),如授信管理、貸后管理、營銷推介等?!陡犊罱痤~確認書》上載:借款金額為叁拾萬元整,每月還款日以放款后APP展示和短信通知為準,還款總額為417362.37元,本息合計362855.14元,保險費合計15085.28元,擔保費合計7365.84元,服務費32056.11元,確認人處有“張某”字樣簽名,日期為2021年1月11日。經質證,張某表示無法確認上述證據中電子簽名系其本人簽署,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一審庭審中,就上述合同簽訂的過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還提交了雙錄視頻、某普惠APP投保操作軌跡截圖及人臉識別照片、系統(tǒng)數據截圖、手機短信記錄、《網絡支付服務協議》《付款服務授權協議》《公證書》及《數字認證公司電子簽名驗證報告》。雙錄視頻內容如下:某普惠APP智能工作人員詢問:張某先生,您本次借款30萬元,由藍海銀行放款,分36期還款,首月還款金額預計12854.31元,費用包含本息、服務費、擔保費、保險費,具體以還款通知為準,按合同約定3個月內結清需支付剩余本金的3%作為違約金,3至6個月內結清需支付剩余本金的1.5%作為違約金,6個月后結清不收取費用,本次通過后將自動完成放款,請問您是否清楚上述內容?張某回答是。經智能工作人員多次向張某確認是否清楚上述內容,如重聽請回答再說一遍,清楚請用普通話回答清楚,如有疑問請聯系您的咨詢顧問。張某回答清楚。智能工作人員回復,感謝您的配合,借款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已完成。某普惠APP投保操作軌跡截圖及人臉識別照片顯示:張某在某普惠APP申請30萬元借款,確認借款方案后,頁面顯示增信安排重要提示,點擊繼續(xù)申請。出現保險公司選擇界面(選項有: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勾選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點擊已知悉,前往投保,頁面顯示您正在進入保險公司頁面,保險相關服務由保險公司提供(時間:2021-01-1114:50:47)。進入投保流程頁(時間:2021-01-1114:50:55),張某進行人臉識別。進入授權書界面,勾選本人已仔細閱讀《信息授權書》,對本人的權利與義務表示知悉,勾選表示同意此協議及同意簽署《個人征信業(yè)務授權書》,點擊確認鍵,進入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服務告知條款顯示,您同意采用電子簽名的方式簽訂《個人征信業(yè)務授權書》《投保單》《保險重要權益確認》并同意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向數字認證公司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自愿遵守其電子認證業(yè)務規(guī)則,本電子簽名僅適用于《個人征信業(yè)務授權書》《投保單》《保險重要權益確認》,點擊我已知悉并確認鍵。顯示2021-1-1114:51:26勾選本人已仔細閱讀《信息授權書》,對本人的權利與義務表示知悉,勾選表示同意此協議及同意簽署《個人征信業(yè)務授權書》后進行電子簽名,客戶簽名處有“張某”字樣簽名。2021-1-1114:52:13在免責條款確認頁點擊我已知悉,同意并確認,勾選本人已仔細閱讀并接受保險公司關于本產品的詳細條款、責任免除等重要事項,充分理解并同意《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條款及費率》《保險特別約定及說明》及其他與本次投保相關的全部事項;勾選本人已仔細閱讀產品介紹、投保須知,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并對本人的權利與義務知悉,投保申請所載一切資料均真實、正確及完整,且為本人自愿投保,勾選及簽名均為本人自行操作,保險公司將對您的資質進行審核并在初審通過后展示保險金額及每月保險費率等信息,您的投保申請待保險重要權益確認后完成,后進行電子簽名,客戶簽名處有“張某”字樣簽名。之后出現對話框,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月11日14時53分收到您的申請。然后進入核實確認保險重要權益信息,點擊立即前往鍵,顯示您正在進入保險公司頁面,保險相關服務由保險公司提供。保險重要權益確認頁面顯示保費費用計劃試算表,勾選本人已充分了解并確認費率等信息,并仔細閱讀特別約定及保費費用計劃試算表,對約定內容無異議,后進行電子簽名,客戶簽名處有“張某”字樣簽名(時間為2021-1-1115:07:44)。之后進入合同單證頁面,單證頁面顯示合同列表包含個人信息采集、查詢及使用授權書,個人征信業(yè)務授權書,付款金額確認書,借款合同,某產險個人征信業(yè)務授權書、投保單、保單等內容。系統(tǒng)數據截圖與某普惠APP投保操作軌跡截圖及人臉識別照片時間節(jié)點一致。手機短信記錄顯示手機號碼134*****45于2021年1月11日13:59:56開始登錄某普惠手機應用,同日14:46:06至14:46:07,該手機號收到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薦的某合家意外傷害保險產品并進行線上投保短信;同日15:31:21,該手機號收到投保成功短信,產品名為某合家意外傷害保,保單號:10********56;2021年1月12日07:21:42,該手機號收到您投保的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已由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單號為BD********48,保費采用余額法計收,首月保費768元,其后保費逐月降低,點擊
https://property.pingan.com/cgi/Icore-CGI/page.do?url=identityChecking&key=6f4155302052933b&type=4查看《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保費費用計劃表》,您可點擊https://property.pingan.com/cgi/Icore-CGI/page.do?url=identityChecking&key=6f4155302052933b&type=2查看或保存保單,或登錄某產險官網、登錄申請借款時使用的APP、致電某產險客服電話9****、前往某產險營業(yè)網點查詢保單;2021年2月8日14:05:12,該手機號收到信息,尊敬的張某先生/女士,您本月借款應還金額為12854.31元,還款日為20210211,還款日當天凌晨開始首批扣款,建議您提前將款項足額存入您的還款賬戶,以確??劭畛晒Γ?021年3月6日和3月8日,該手機號收到信息,尊敬的張某先生/女士,您申請的借款03月應還總額為12790.68元,扣款日期為20210311;后該手機號分別在借款逾期5天、20天、45天、50天、55天、60天、65天、70天、75天、77天等日期收到催款通知,告知相應日期應還款金額;2021年3月11日、3月15日、3月19日、3月20日及3月21日,該手機號多次收到登錄某普惠手機應用的驗證碼;2021年5月20日19:01:49,該手機號收到短信,尊敬的客戶張某您好,您投保的某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單號BD********48)項下的借款已逾期70天仍未還款,如逾期達80天,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發(fā)起理賠并報送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后,將取得對您的代位求償權,為避免您資信進一步受損,請您及時還款,珍惜信用記錄;2021年6月1日19:06:01,該手機號收到短信,尊敬的客戶張某您好,您投保的某個人借款保證保險(保單號BD********48),由于您未如約還款,已由保險公司完成理賠,并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取得向您追償的權利?!毒W絡支付服務協議》的簽訂主體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和某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乙方),內容為乙方為甲方開展的保費收取業(yè)務提供支付服務,協議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協議有效期屆滿后如雙方無任何書面異議,本協議將自動延期,每次延期1年,延期次數不限,甲方、乙方在落款處加蓋公章?!陡犊罘帐跈鄥f議》顯示,您通過平普惠APP申請借款時,與某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事宜中涉及的付款服務簽署本協議,粗體標注部分為:您授權某普惠及合作方(以下統(tǒng)稱“商戶”)向本公司發(fā)送付款交易指令;您同意本公司可根據商戶發(fā)送的指令從您指定的賬戶(包括壹錢包賬戶、銀行賬戶)中劃扣指定款項完成付款,而無需在每筆交易操作前驗證您的交易密碼或短信動態(tài)碼;您確認使用本服務基于您的真實意愿,并認可商戶向本公司發(fā)送的指令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該指令一旦發(fā)出,不可變更或撤銷,落款處有“張某”字樣簽名,簽署日期為2021年1月11日。《公證書》內容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對張某系統(tǒng)中存檔數據進行公證,投保單、保險單等內容均與某普惠APP投保操作軌跡截圖、人臉識別照片、系統(tǒng)數據截圖一致。數字認證公司對本案中的投保單、借款合同、付款金額確認書出具的《數字認證公司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均顯示,數字認證公司基于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事件型數字證書服務和數字簽名相關的技術服務,某科技有限公司基于某集團旗下各業(yè)務公司(以下簡稱某業(yè)務公司)委托,將以上服務應用到某業(yè)務公司相關電子合同中,用以固化合同當事方已簽署的電子合同內容及簽署場景信息,保護和證明其完整不可篡改。數字認證公司就本案中的投保單、借款合同及付款確認書的PDF格式電子合同作出驗證結論:三份電子合同中包含的數字證書均由數字認證公司簽發(fā),證書擴展域中固化了某提交的合同簽署場景相關信息,包括經過某實名認證的合同簽署參與主體信息,電子合同的摘要值,手寫筆跡數據;證書擴展域中顯示某提交的合同簽署參與主體信息為“張某”,某業(yè)務公司通過第三方身份核驗服務完成實名認證,該信息由某向數字認證公司提交;電子合同采用數字簽名技術進行電子簽名,通過驗證數字簽名,電子簽名的系統(tǒng)時間分別為2021-01-1114:53:23,2021-01-1115:09:46,2021-01-1115:09:46,上述電子合同對應的摘要值校驗比對一致,證明上述電子合同自電子簽名時間起至今未發(fā)生任何改動。經質證,張某僅認可數字認證公司電子簽名認證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對上述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張某認可134*****45系其使用的手機號,認可雙錄視頻中的人為其本人,但其當時是做信用認證,并不是在借款,且認為該視頻與本案的保證保險合同無關,無法證明其購買了保證保險。
張某為證明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電子簽名不是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提交了張某就投保單上“張某”的數字簽名電子認證服務與數字認證公司的郵件往來記錄為證。張某發(fā)送郵件:要求數字認證公司對投保單中的電子簽名具體情況作出說明及對投保單.crt文檔進行解釋。數字認證公司回復郵件顯示:我單位向某公司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為某公司簽發(fā)數字證書,我單位與您不存在電子認證服務合同關系,未向您提供認證服務。我單位提供的電子認證服務中,有一類情形是為相關經營方提供電子認證服務,幫助相關經營方固化合同簽署場景信息,在此情形下,會出現相關經營方客戶的姓名,是對經營方信息固化說明,但并不意味著我單位向相關經營方的客戶提供了電子簽名認證服務。經質證,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認為其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簽署投保單、借款合同的為張某本人。
張某主張其在幾次登錄某普惠APP時所看到的合同列表內容均不一致,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嚴重的合同造假行為,張某提交了2021年3月23日、2021年10月29日、2023年4月20日的截圖及手機錄屏,張某與某普惠工作人員手機短信記錄,郵件截圖、查看郵件的錄屏及MP4文檔,電話錄音及MP3文檔為證。張某主張第一次截圖時合同單證項下共有合同7份,第二次截圖時共有合同15份,第三次截圖時共有合同17份。經比對,第三次截圖合同單證項下合同列表與公證書內容一致。手機短信截圖內容為:2021年4月26日,手機號1312256****給張某發(fā)送信息,您4月13日反饋的貸款事情確實是給您本人辦理的,可以提供權益確認視頻及相關合同,但無法按您反饋的意見轉移到您三姐名下,貸款目前已是理賠狀態(tài)。張某回復需要推送原版的合同,工作人員回復給我個電子郵箱,我整理完發(fā)過去,上次您起訴的時候沒整理這些材料么?你在APP都可以看到。張某回復*****@163.com。郵件截圖、查看郵件的錄屏及MP4文檔顯示:*****@163.com收到王某(******@lu.com)發(fā)送的張某合同單證郵件,附件中包含張某投保單、保險單、借款合同等6份PDF文件。電話錄音及MP3文檔顯示:2023年5月6日,張某致電某普惠工作人員,詢問郵件中的合同是否為原件,接電人員稱是電子合同,有電子簽章,具有法律效力。經質證,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手機短信記錄,郵件截圖、查看郵件的錄屏、MP4文檔,電話錄音、MP3文檔的真實性,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均不認可,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上述三次合同列表截圖無法證明是張某本人登錄某普惠APP賬戶后所截的圖,截圖的創(chuàng)建時間為2023年,修改時間顯示為2021年,與張某自述的登錄時截圖相悖,與常理不符,不具有證明力,且從郵件截圖來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僅向張某發(fā)送6份PDF文件,不包含張某提交的數字證書《投保單》.crt文檔。
此外,張某主張同類型案件存在涉刑,違規(guī)捆綁銷售、電子簽名無效等情況,提交(2018)粵0304民初41998號民事判決書、(2021)京行終2533號行政判決書、國務院和銀保監(jiān)會對某普惠聯合某財險強制捆綁保證保險的通報、深圳銀保監(jiān)會對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資料造假的十三連罰、北京銀保監(jiān)會對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中心支公司的行政處罰、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信息、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電子認證服務合規(guī)性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2021)京行終905號行政判決書、(2019)津8601民初1619號之一民事裁定書、(2019)魯01民終9684號民事判決書、(2019)豫01民終24573號民事判決書、數字認證公司電子認證業(yè)務規(guī)則及知乎文章、(2021)京0101民初17511號民事判決書、(2021)京0101民初21734號民事判決書、(2021)京0101民初22534號民事判決書為證。經質證,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知乎文章的真實性不認可,表示對業(yè)務規(guī)則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均認可,對所有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認為所有證據對本案不具有參考性。
二、關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放款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償情況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通過金融產品“普惠共享”向張某賬戶放款30萬元。張某認可收到中長期個人小微貸款(普惠共享)支付的30萬元,但不確定貸款發(fā)放主體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章的放款截圖為證。放款截圖顯示:2021年1月11日15:26:26,合作機構普惠共享小貸向張某賬戶匯款30萬元。經質證,張某認為截圖不是原件,也不是銀行流水,且顯示的合作機構為“普惠共享小貸”,審批時間晚于投保單時間,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對此,張某提交收款截圖及借記卡歷史明細為證。該交易流水收款截圖顯示:2021年1月11日15:26:35,張某賬戶收款30萬元,對方賬戶1018********,對方戶名中長期個人小微貸款(普惠共享)。借記卡歷史明細顯示:2021年1月11日,張某賬戶收到30萬元,對方戶名中*),對方賬號1018327777********。經質證,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可收款截圖及借記卡歷史明細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中長期個人小微貸款(普惠共享)”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產品名稱,30萬元為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張某放款。
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張某認可從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30萬元,另提交(2021)京0118民初4169號民事判決書為證。該判決書上載:2021年1月11日,張某(甲方,借款人)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30萬元,還款總額為417362.37元。同日,張某與某普惠融資擔保公司北京融資擔保分公司簽訂《融資服務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張某出具某產險個人借款保證保險(B款)保險單。2021年1月11日15時26分,30萬元貸款發(fā)放到張某賬戶。2021年2月17日,張某通過其名下張某賬戶償還第一期貸款共計12886.56元。經質證,張某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確為本人起訴,該判決書下發(fā)后其并未上訴,但不認可該證據的關聯性,認為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雙方存在保證保險合同關系。
2021年5月31日,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fā)送理賠申請書,申請因張某逾期,要求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理賠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122012.57元。同日,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付212778.28元(其中包含保單號BD********48項下代償款122012.57元)。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險理賠確認書,載明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司個人借款保證保險NO.BD********48保險單項下的保險理賠款共計人民幣122012.57元已于2021年5月31日收悉,本公司同意接受上述保險理賠款,且貴公司支付上述保險理賠款后,貴公司在保險理賠款范圍內享有本公司對借款人(投保人)享有的全部權利。
此外,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收款賬戶與理賠付款憑證一致,還提交了《個人貸款業(yè)務合作協議》為證,該協議顯示:2020年7月9日,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與某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乙方)、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簽訂《個人貸款業(yè)務合作協議》,約定,甲方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個人消費貸款”及/或“個人經營貸款”(以下統(tǒng)稱個人貸款),乙方和丙方為借款人與甲方的借款業(yè)務提供風險保障服務,丙方對借款人與甲方之間的借款進行承保,承包比例為40%,發(fā)生理賠時按照借款任未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的40%進行理賠,本次合同范圍為全國,由甲乙丙三方下屬有權開展本合作業(yè)務的所有分支機構開展該項業(yè)務,乙丙方同意按照出具的《保證擔保承諾函》或《某個人借款保證保險單》約定向甲方承擔保證責任或保險責任,擔保代償/理賠申請日為借款人逾期后第80日,乙丙方完成代償/理賠后,取得對借款人的追償權,該協議有效期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5年7月8日。該協議上載甲方收款賬戶信息與理賠付款憑證上收款賬戶信息一致。經質證,張某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三、關于保費扣取情況
張某主張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扣取其保險費1561元,提交了借記卡歷史明細為證。借記卡歷史明細顯示:2021年1月11日,張某賬戶被扣取793元,對方戶名為中*司,對方賬戶為4000020819*********;2021年2月11日,張某賬戶被扣取768元,對方戶名為中*戶,對方賬戶為3602001111*********。對此,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僅認可在2021年2月11日扣取本案保險費768元,主張2021年1月11日扣款系張某購買某合家意外傷害保支出的費用,與本案無關,提交了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合家意外傷害保保單(保單號:10********56)和某付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向中國某財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為證。該保單顯示2021年1月11日,張某購買某合家意外傷害保,保險期限為2021年1月12日0時0分0秒起至2022年1月11日24時0分0秒止(北京時間),保險費合計793元。情況說明上載:張某賬戶于2021年2月11日交易流水中的768元(訂單流水號
I1060003202102110000010465233823)字段顯示為“中*戶”全稱為“中國銀聯無卡快捷支付業(yè)務專戶”,“3602001111*5565”為該賬戶賬號,系我司根據與貴司簽署的支付服務協議約定,通過“中國銀聯無卡快捷支付業(yè)務專戶”為貴司提供收款服務。經質證,張某認可某合家意外傷害保險單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張某認為是某普惠APP偽造其簽名,其對購買該保險的事實并不知情,反而可以證明某普惠APP提供融資擔保的同時實施保險捆綁銷售,增加貸款人的成本;張某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張某認為該說明是某付科技有限公司給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而不是給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張某從未與某付科技有限公司簽署過任何同意其劃款、扣款的協議,無法證明該公司擅自劃扣的款項進入了保險專用賬號。
四、關于律師費
2022年10月28日,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與北京雍文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法律服務專項委托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某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收費標準為4萬元,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其至本案結案時止。2022年11月2日,北京雍文律師事務所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北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載明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法律咨詢*律師費,價稅合計4萬元。
2023年4月20日,張某(甲方)與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張某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律師費一審階段2萬元,甲方應在合同簽訂三日內支付,二審階段(如有)1萬元。2023年6月7日,廣東金唐律師事務所向張某出具深圳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載明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為*法律咨詢*律師費,價稅合計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系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結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案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保證保險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一審法院分析如下:首先,張某認可在某普惠APP上申請了30萬元貸款,并就該筆貸款轉借他人提起訴訟,該生效判決書上載事實部分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內容一致,張某所述無貸款需求并非實際貸款人的主張,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其提交的投保單、借款合同、付款金額確認書中均有張某的電子簽名且經第三方驗證,能夠認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張某雖抗辯無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購買保險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對其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再次,張某認可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雙錄視頻中的人為其本人,在雙錄視頻中智能工作人員已告知張某還款金額中包含保險費,且從手機短信記錄來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張某投保次日已告知張某首月保費金額及保費計算方式,張某亦按期償還第一期借款(包含保險費),張某抗辯對購買保險不知情明顯缺乏依據。最后,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某普惠APP跳轉鏈接到其公司投保界面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未違反《中國銀保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規(guī)定,根據在案證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張某在某普惠APP通過跳轉鏈接到其公司投保頁面進行簽名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張某主張雙方保證保險合同不成立、自始無效,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綜上,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辦理貸款時選擇在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投保個人借款保證保險進行增信,應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亦不存在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之情形,雙方之間保證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張某在借款后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在逾期達80天后向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賠付代償款的義務,有權依約向張某主張全部理賠代償款及未付保費,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代償款和未付保費的請求,于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張某未及時將理賠款支付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保證保險合同對違約金標準雖有約定,但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資金為張某代償借款,以此取得對張某的代位求償權,該追償權在本質上與因借貸產生的債權并無區(qū)別,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張某收取的違約金就是代償借款而產生的資金占用損失,其本質與利息亦無差別,現張某認為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高,一審法院依法予以調整。關于保險費,綜合本案舉證情況,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雙方保證保險合同約定收取第一期保費768元,具有合同依據,張某關于返還該筆保險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另一筆793元系張某自行購買其他保險產品支付的保險費,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張某關于返還該筆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律師費,因律師費并非雙方主張權利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且案涉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沒有關于律師費負擔的約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某關于律師費的主張均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五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1.張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賠款122012.57元及違約金(以122012.57元為基數,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2.張某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險費2661.86元;3.駁回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4.駁回張某的全部反訴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張某提交了如下證據:1.信訪申請書;2.短信通知。上述證據證明張某以電子簽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非合法電子簽名,要求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予以回復。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可,認為一審中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已就此問題進行過回復,上述證據并非二審期間的新證據。3.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4.張某與數字認證公司的郵件往來記錄,共同證明北京數字出具的認證報告數據來源某普惠,并非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數字簽名的申請主體等并非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亦不掌握數字簽名的數據。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證據并非二審新證據,且答復中已明確電子簽名是否可靠簽名不在其認定范圍。5.[2019]7號文件,證明某普惠APP上的電子簽名是一次簽名后應用于多份文件。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關聯性,且認為該證據于2019年公開,與本案無關。6.工信發(fā)函[2023]486號文件,證明本案電子簽名存在的問題。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該證據中所陳述的內容并不影響張某簽署投保單及投保單的真實性、合法性,且該文件中的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7.關于涉某項目部分事件型證書整改情況公告,證明本案的事件型證書違法,張某并非電子簽名人。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認為該整改公告發(fā)布的主體是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案涉貸款無關聯性。本院認為,證據1-3均難以證明電子簽名存在的問題,證據4一審中已經提交,并非二審期間新證據,證據5與本案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關,故本院不予采信。證據6、7僅能證明數字認證公司在電子認證服務合規(guī)上存在問題,是否能證明本案張某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將綜合全案作出認定。
二審中,張某再次要求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爭議焦點包括:一、保險合同是否張某本人簽署及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二、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追償條件。三、一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
關于爭議焦點一,張某主張電子簽名不合法一節(jié)。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及《數字認證公司電子簽名驗證報告》,可以看出案涉電子簽名系張某經過人臉識別后由其本人完成,且該電子簽名系通過第三方身份核驗服務完成實名認證,至今沒有經過任何的改動,結合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雙錄視頻,現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案涉投保單、保險合同系張某本人簽署,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張某稱電子簽名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見,本院難以采信。至于數字認證公司在電子認證服務中存在的合規(guī)問題,不影響對張某電子簽名的認定。
關于爭議焦點二,一審中,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書、保險理賠確認書等證據佐證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履行了代償義務,同時還提交了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個人貸款業(yè)務合作協議》,用以證明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收款賬戶與理賠付款憑證一致。上述證據亦足以證明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履行了代償義務,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權向張某主張權利。故本院對于張某二審期間再次要求追加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不予準許。
關于爭議焦點三,一審中,張某提交了調查取證申請及追加第三人申請,一審法院在庭審中已經要求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應證據,并告知張某不予追加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三人,故張某關于一審法院程序違法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張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054.43元,由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09.5元(已交納),由張某負擔1344.9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至一審法院)。一審反訴費1685.61元,由張某負擔(已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3371.22元,由張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李 方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力群
法官助理 田 原
書 記 員 王昕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