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不管是庭前還是庭后提交書面的答辯狀而不出庭,除法庭規(guī)定必須出庭(如離婚案件)之外,可以不出庭,但是不出庭就是放棄當面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其后果是增加敗訴的可能。
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因此如果通過出庭,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以達到讓法官駁回的目的,那么就可以增加勝訴可能。
證據失權制度是指在法定或者指定期限內,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供證據,在期限經過后不得再次提出,當事人因此失去舉證權和證明權的制度。
證據絕對失權,導致案件的實體公正受到沖擊。因此,2012年民訴法和2015年民訴法解釋對證據失權制度進行了修改,證據的絕對失權變?yōu)橄鄬κ?。新?guī)吸收了上述規(guī)定,采納逾期證據,追求案件客觀真實和實體公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2.1.1施行)
第六十八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法釋〔2019〕19號)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于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有反駁證據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再次組織證據交換。